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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泰和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混合(FOF)A,人保泰和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混合(FOF)C: 人保泰和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发布日期:2024-11-19 07:50 点击次数:162
人保泰和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
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保泰和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人保泰和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
称“本基金”)于2024年8月2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1238号文准予募
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包含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
额、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证券(包括股票和 ETF)、债
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次
级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基金份额,其中,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
(包括股票指数基金)、权益类混合型基金(指基金合同中约定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60%以上或者最近四个季度披露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均在 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占比合计为基金资产的 60%-95%;本
基金投资于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
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
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5%;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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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
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基
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本基金的预期
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
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ETF(以下合称“港股通标的证券”)的,会面临港
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
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
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
证券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港股通 ETF 价格较大波动的
风险(因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大幅波动、流动性不佳、受有关场外结构化产品
影响、交易异常情形等原因而引起价格较大波动)等。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
变化,选择将部分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证券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证券,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
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
本基金还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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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50%的除外。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三个月最短持有期限,三个月持有期内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投资者需合理安排资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
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
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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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人保泰和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
基金指引》(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人保泰和积
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人保泰和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
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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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FOF)
(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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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并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的合称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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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有限公司或接受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得超过3个月
日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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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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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收取赎回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基金,简称FOF基金
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份额三个月持有期起始日三个月后的对应日。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
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月的最后一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在基金份额的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份额的三个月持有期到
期日(含当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
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三个月持有
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三个月
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
下一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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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
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或ETF。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
简称“深港通”)
券交易所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
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的证券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
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
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
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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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0层、21层、22层、25层
法定代表人:黄本尧
设立日期:2003年7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机审2003131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贰亿玖仟捌佰万元整
存续期限:不约定期限
联系电话:400-820-7999
本基金管理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7107号文批准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中国人保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16日,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由中
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境内第一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王廷科先生,公司非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
员,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职于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光大集团,曾任中国
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执
行董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裁等职。现任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董事长,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非执行董事,董事长。
才智伟先生,公司非执行董事、副董事长,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提
名薪酬委员会委员,经济学、哲学硕士。曾任职于国家开发银行、戴德梁行公司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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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有限公司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
员、副总裁,兼任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董事长,人保资本保险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非执行董事、
董事长,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索绪权先生,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与消费者
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党校研究生,高级
经济师。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曾任中国
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处长、部门副总经理、信用
审批部总经理、信用与投资审批部总经理、授信审批部总经理。
王长华女士,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曾任职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息中心,曾任中信天
津工业发展公司项目开发处项目开发经理,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处主任科员,
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二部部门总经理、白家庄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
发展管理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委员会董事总经理、投行部总经理、委员会副主任、
党委委员,信保(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证寰球融资租赁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
粟芳女士,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金融学博士。现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金融保险研究所所长。曾任香港岭南大学管理学系讲师、香港
合作学习中心研究协理,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保险系副主任,上海财经大学国际
从业资格教育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党总支书记等职务。
潘峰先生,公司外部监事,会计学博士,高级会计师。现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容诚中国(RSM China)审计业务主管合伙人。曾任安徽会计师事务所
部门副主任,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助理,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
师、管理合伙人。
胡云先生,公司职工监事、公募基金事业部二级资深专家,工学硕士。曾任中
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信息科技部总经理等
职。
人保泰和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黄明先生,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临时负责人,经济学博士。曾任广东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三部负责人、证券研究中心总经理;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分析师、首席分析师、副总经理,银行/外汇业务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研究投资部总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助理总经理、投资总监;太平金融稽核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兼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审计责任人;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党
委委员、副总经理等职。
贾鸣先生,英国伯明翰大学会计与金融学专业,理学硕士,公募基金事业部总
经理。曾任铁道部资金结算中心结算部、稽核部科员,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风险管理与合规部(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风险管理部/法
律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综合部(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工会工
作部总经理、党委办公室主任,金融产品事业部总经理等职。
郭乐琦女士,南开大学法学硕士,公募基金事业部督察长。曾任北京中伦律师
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台风控、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
所律师、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合伙人、平安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投资管
理中心/CIO 办公室 PE 投资管理经理、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控官、浙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叶忻,北京大学硕士。曾任泰信基金产品经理、农银汇理基金产品经理、产品
主管、基金经理,2020 年 6 月 24 日至 2022 年 12 月 5 日担任农银汇理永乐 3 个月持
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2 年 12 月加入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公募基金事业部。2023 年 7 月 13 日起任人保稳进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4 年 4 月 26 日起任人保泰睿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
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杨坤女士,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公募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基
金经理;
叶忻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程同朦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人保泰和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金财产;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报告义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分配基金收益;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人保泰和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现和分配;
通知基金托管人;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律行为;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
的发生。
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
人保泰和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人保泰和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体系
I、公司公募基金业务风险控制的主要目标是: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
自觉树立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努
力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促使公司的经营战略和经营目标
得以实现;
(4)保证公司财产与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股东与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5)维护公司的良好信誉和形象。
II、公募基金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应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业务的所有相关部门和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因此,公司倚重各业务部门去实施持续
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风险报告、后续跟踪整改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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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员性原则
员工是风险控制的基础及第一人,风险控制必须涵盖全体员工,不断提高员
工对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树立全员风险意识。
公司公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督察长及公司管理委员会层面和事业
部经营管理层面两个层次:公司管理委员会对公募基金的风险控制负最终责任;
公募基金事业部下设公募基金风险控制委员会,公募基金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
长对事业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经营管理层面由
公司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纪委审计部及各职能部门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
控制。
(3)相互制衡原则
公司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强化风险管理部门对各项业务的监察稽核功能。
(4)防火墙原则
公司各项业务,如投资决策和交易、保险资金资产管理业务、年金与养老金
业务和公募基金投资业务、受托资产和公司资产应在制度上严格隔离。对因业务
需要知悉内幕信息和穿越防火墙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复核程序和监督处
罚措施。
(5)适时有效原则
在保证所有风险控制措施切实有效的基础上,公司公募基金内部控制制度的
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
境和国家法律法规、市场变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原则
风险是公司公募基金业务中客观存在的,如果没有正确的风险管理措施,可
能会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公募基金业务的发展必须建立
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公募基金业务发展
放在同等地位上。
(7)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
法,同时重视数量分析模型和定性分析的应用,使风险控制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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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战略风险,对投资业务主要采取了风险识别、强化研究以
及设定市场风险的监控等措施,具体如下:
(1)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主要包括:
①正确识别金融市场和各种证券投资品种的市场风险成份,为确保市场风险
度量的准确性提供科学依据;
②研究市场风险的度量方法,尽量利用风险量化技术来计算市场风险值,
并以风险限额的方式来控制风险;
③风险限额的设定、分配和监控应独立于公募基金业务投资部门,未经公司
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批准,不得突破风险限额。
(2)强化研究
通过加强对影响市场整体运行的各方面因素进行跟踪调查和研究,及时做出
相关的前瞻性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以有效规避和防范市场风险。
主要措施包括:
①通过与公司研究部、外部研究机构合作,对宏观经济走势、政策变化、行
业发展、个股情况、投资策略演变以及其它影响市场变化的因素进行分析研究,
供投资决策参考;
②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原则,审定基金的投
资策略及资产配置方案,决定投资在不同业务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决定资产在
行业和市场之间的分配比例以及融资规模,根据基金产品特点、投资目标的需要,
对全部或特定产品的投资管理设定限制性指标,以控制投资运作的市场风险。
(3)市场风险监控管理
公募基金事业部下设合规/风险管理部应利用系统软件平台,采用程序化和规
范化的方式.设定市场风险的监控点和警示点,以及时有效对市场风险做出监控
和反应。主要措施包括:
①大盘波动度监控
设定大盘走势异常波动的警示和持股仓位警示,以便基金经理和基金投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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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委员会做出投资操作决定。
②流动性监控
对流动性过小的股票之交易做出限额设定。
包括停损点监控,设定停损警示及临界点强制处理规定,对异常申赎情形进
行监控,对于大量赎回可能引发无法之支付款项情形采取对应措施。
③信用风险监控
每年针对投资对象的财务报表进行信用评议和投资额度调整。
④操作风险监控
牵头制定、梳理各公募基金业务操作流程,汇总、出具操作风险月报。
I、内控机制和内控制度
系。合理、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是经营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的基础。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依据为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管部门
有关文件。分为四个层次:
①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
主体之间关系的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具体执行的依据。为便于章程约
束对象的职责行使,根据章程进一步制定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各专门
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公司章程中有关内部控制的规定是内部控制制度的最高原则,
《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是制
定各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②内部控制大纲:内部控制大纲是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募基金事业部内部
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的纲要、总揽
和指导性文件。
③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会计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④部门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包括公募基金事业部相关部门规章制度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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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施细则。
II、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募基金事业部内部控制机制和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1)权威性原则:公司颁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公司参与
公募基金业务的所有员工行为及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一方面,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和违反制度的权力;另一方面,所有业务活动都必
须执行相关制度的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层次,贯穿了业
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募基金业务所有职能部门、岗位和风险点,消灭控
制盲点的存在。
(3)有效性原则:各项内控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之相抵触:
同时必须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实可行。
(4)独立性和相互制约原则:要作到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独立和分离,
公募基金业务投资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独立和分离,形成权责分明、相
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5)及时性原则: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在发生机构调整、新业务开办
等情况时,必须首先建章立制,将其纳入内控体系;同时,还应根据法律法规和
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增补和完善各种内控制度。
(6)防火墙原则:公司公募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
基金投资、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岗位物理上适当隔离。
(7)成本效益原则:充分发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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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成立时间: 2007年1月22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承销短期
融资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代客理财、代理销售基金、代理销售贵金属、
代理收付和保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提供保险箱业务;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从事
银行卡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结售汇、代理远期结售
汇;国际结算;自营及代客外汇买卖;同业外汇拆借;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网上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
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83.5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号
联系人:蔡越
联系电话:025-58587499
(二)主要人员情况
江苏银行总行设立有资产托管部,为总行一级部门,负责全行范围内资产托管
业务的管理指导,资产托管部下设营销管理团队、风险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
估值核算团队、资金清算团队、基金服务二级部、综合管理团队以及托管业务集中
运营中心,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组织架构。江苏银行 17 家分行均已设立了资产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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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或资产托管业务团队,实现了分行层级托管业务的专业化管理,业务人员均来自
于基金、券商、托管行等不同的行业,具有会计、金融、法律、IT 等不同的专业知
识背景,本科以上学历覆盖率 100%,硕士以上学历覆盖率 50%,团队成员具有较高
的专业知识水平、良好的服务意识、科学严谨的态度;部门管理层有20 年以上金融
从业经验,熟知国内外证券基金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银行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
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
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目前江苏银行的托管业务产品线已涵盖公募
基金、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券商资管计划、产业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等。江苏银行将在现有的基础上开拓创新继续完善各类托管产品线。
江苏银行同时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现金管理、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2)确保江苏银行有关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托管业务中得
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3)确保资产安全,保证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由江苏银行内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监察稽核人员构成。资产托管部内部
设置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
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1)全面性原则。“实行全员、全程风险控制方法”,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
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以业务岗位为主体,
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
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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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及时性原则。各团队要及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釆取有效措施加强
内部控制。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必须独立于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
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必须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
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
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
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
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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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0层、21层、22层、25层
法定代表人:黄本尧
设立日期:2003年7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机审2003131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贰亿玖仟捌佰万元整
存续期限:不约定期限
联系电话:400-820-7999
传真:021-50765598
联系人:常静怡
网址:www.piccamc.com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
基金,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0层、21层、22层、25层
法定代表人:黄本尧
电话:400-820-7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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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6169730
联系人:胡晨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F
负责人:沈国权
电话:(021)20511570
传真:(021)20511999
经办律师:王学杰、周燕娜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负责人:崔巍巍
联系电话:18501239611
传真:010-65547190
联系人:孟祥柱
经办注册会计师:崔巍巍、孟祥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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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于2024年8月2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1238号
文准予注册。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
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
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三个月持有期起始日三
个月后的对应日。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
此对应日期,则取该月的最后一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在
基金份额的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
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份额的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含当日)起,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
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
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含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起申请赎回
或转换转出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事宜。对于持有未满三个月的基金份额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不予确认。
二、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
的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发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不超过3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
人保泰和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1000万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本基金募集规模设置上限。募集期内超过募集规
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
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但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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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 万 1.00%
M≥500 万 1000 元/笔
投资人重复认购A类基金份额,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A类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投资2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为15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200,000/(1+1.00%)=198,019.80元
认购费用=200,000-198,019.80=1,980.20元
认购份额=(198,019.80+15)/1.00=198,034.80份
即:投资人投资2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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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利息为15元,则其可得到198,034.8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1.00=100,01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100,01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
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3)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
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
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
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
份额不设上限。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
户首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
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销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
人保泰和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
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
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调整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3年。其中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十、募集资金的存放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人保泰和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的金额合计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其认购份额的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
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
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活期存款利息;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
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通过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发生
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或更改的,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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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个月的对应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该基金份额的三个月持有
期到期日(含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
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
基金份额的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
该基金份额的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
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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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行计算;
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序赎回;
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
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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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正
常情况下,投资者赎回(T日)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
付时间相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
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者怠于履行前述查询等各项
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
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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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直销机
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含申购费),已在
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
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投资者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1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等)被确
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
性同时全部赎回。
于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相关规定。
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公告中列明。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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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具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 M≥500 万 1000 元/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登记和销售等各项费用。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
额所对应的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
(1)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180 日 0.50%
T≥180 日 0.00%
(2)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 0.00%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为: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90天且少于180天的投资
人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持有期在180天(含)以上的,赎回费为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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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在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
率,并进行公告。
(1)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投资4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申购费率为1.2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1.20%)=395,256.92元
申购费用=400,000-395,256.92=4,743.08元
申购份额=395,256.92/1.0560=374,296.33份
即:投资人投资4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
份额的净值为1.0560元,可得到374,296.33份A类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则可得到的C 类基金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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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则可得到9,523.81 份C 类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某投资者在T 日赎回10,000 份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00 日,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0 元,则投资者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0.50%=56.00(元)
赎回金额=11,200.00-56.00=11,144.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00 日,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11,144.00 元。
例4:某投资者在T 日赎回10,000 份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1200 元,则投资者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1200=11,2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200.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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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T+2日内计
算,并在T+3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人利益时。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
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
情形。
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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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第1、2、3、5、6、8、9、10、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或拒绝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无利息)将退
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可选择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限。
发生上述第1、2、3、5、6、7、8、9、10项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按规定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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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
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
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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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上刊登暂停公告。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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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
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
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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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获取超越业绩
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包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
额、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证券(包括股票和ETF)、债
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次
级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基金份额,其中,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
(包括股票指数基金)、权益类混合型基金(指基金合同中约定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60%以上或者最近四个季度披露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占比合计为基金资产的60%-95%;本基金
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
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
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战略资产配置。本基金跟踪研究经济运行态势及所处周期、经济政策变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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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市场走势等宏观因素,对各大类资产的价值水平和长期趋势进行评估,进而确定
本基金的中长期大类资产配置中枢。
战术资产配置。本基金综合宏观(Macro-economy)、估值(Value)、政策
(Policy)构建战术资产配置分析框架(简称“MVP”框架)。基金管理人根据经
济基本面、政策面、估值面等因素,研判经济周期的内生力量是否受到政策周期的
影响而导致资产价格与价值发生偏离,并据此对各类资产配置进行动态调整,以优
化资产配置结构,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在大类资产配置框架下,本基金围绕基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目标,分析市场主
要矛盾,研判细分类别资产配置方向,甄选优质证券投资基金构建投资组合,并根
据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的变化进行动态优化调整,以期在风险约束下实现投资收益
最大化。
(1)基金投资决策流程
基金管理人遵循科学严谨的基金投资决策流程以避免投资决策出现随意性和风
险事件。
首先通过基金调研、跟踪和评价,形成基金档案,供基金投资决策备选。其次,
根据基金季报,分析基金持仓结构、净值表现、近期策略等,在内部充分讨论的基
础上维护和更新基金池。最后,根据市场研判和投资策略,对基金组合进行结构和
仓位的动态调整,提升投资业绩,并定期回顾检查。
(2)基金品种研究
本基金依托于人保资产成熟的基金综合评价体系,采用定量模型和定性分析相
结合的办法,精选出投资管理能力突出、产品定位清晰的基金用于构建基金组合。
基金研究员定期更新和维护基金池,并根据评估效果和投资实践对基金综合评价体
系包括指标选择、权重设置和评分标准等进行修订,不断提高基金评价质量。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品种广泛覆盖,对基金经理进行长期跟踪。
(3)基金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在充分考虑基金之间的相关性和各项投资运作费用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利用
现代投资组合理论,充分分散投资风险,精选适量的证券投资基金构建基金组合。
基金管理人对组合持有的基金进行持续、密切地跟踪,结合实地调研和基金的
表现情况,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基金组合的动态调整和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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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将结合基金资产配置策
略、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与其他资产相关性、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二级
市场估值水平等因素,选择底层资产运营稳定、流动性良好、估值合理的公开募集
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进行投资。
本基金在严谨深入的研究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宏观经济形势、市场资金面走
向、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协议存款交易对手的信用资质以及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
平等,确定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配置比例并进行积极的流动性管理。根据对市场资
金面的预期以及基金申购赎回的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情况和日历效应等因素,基
金管理人通过所投资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和债券回购的滚动操作,动态调整并有效
分配本基金的现金流,在充分保证本基金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较高收益。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成、
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面分析,
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
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本基金通过价值分析,采用自上而下确定投资策略,采取久期管理、类属配置
和现金流管理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发现、确认并利用细分市场失衡,实现组合增
值。
并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确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式,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种的配置比例。通过合理期限安排,保持组合较高的流动
性,既能满足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又能避免组合规模的变化对投资策略实施的影
响。
合剩余期限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
等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不同市场、不同期限及不同品种的债券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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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比例。
类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
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现金流的基础上,合理配置和动态调整组合现金流。在满足日常流动性要求的基础
上,最大限度减少冲击成本,实现组合流动性要求和收益率期望的合理配置。
债券市场的套利策略包括跨市场套利策略、跨品种套利策略等策略,以实现在
同等风险程度下的更高收益。跨市场套利策略是指由于不同市场上债券价格存在差
异,根据债券在各市场上的流动性和收益特征,进行跨市场操作而套利;跨品种套
利策略是指根据各细分市场中不同品种的风险参数、流动性补偿和收益特征,进行
跨品种操作而套利。
可转换债券即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的价
格将债券转换成发行人的股票的一种含权债券,如果转换并非有利,持有人可选择
持有债券至到期,因此该类型债券兼具债性和股性。债性是指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
可转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股性是指投资者可以在转股期间以
约定的转股价格将可转换债券转换成发行人的股票。投资该类型债券的子策略包括:
①个券精选策略。针对可转换债券的股性,本基金将通过成长性指标(预期主
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PEG)、相对价值指标(P/E、P/B、P/CF、
EV/EBITDA)以及绝对估值指标(DCF)的定量评判,筛选出具有 GARP(合理价格
成长)性质的正股。针对可转换债券的债性,本基金将结合可转换债券的信用评估
以及正股的价值分析,作为个券的选择依据。
②条款价值发现策略。可转换债券通常设置一些特殊条款,包括修正转股价条
款、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等,该些条款在特定的环境下对可转换债券价值有较大影
响。本基金将结合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以及市场变化趋势,深入分析各项条款挖掘可
转换债券的投资机会。
③套利策略。按照条款设计,可转换债券可根据事先约定的转股价格转换为发
行人的股票,因此可转换债券和正股之间存在套利空间。当可转换债券的转股溢价
率为负时,买入可转换债券并卖出股票获得价差收益;反之,买入股票的同时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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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也可以获取反向套利价差。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可转换债券与正股之间的
关系,把握套利机会,增强基金投资组合收益。
分离交易可转债与普通可转换债券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分离交易可转债在上市后
分离为纯债部分和权证部分,并分别独自进行交易。对于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对于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权证部分可以结
合其市价判断卖出或行使新股认购权。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发的
股票,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股性和债性,
其中债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
利息;而对于股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
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分析综合开展投资决策。
(1)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本基金将运用“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方法,通过对国内外
宏观经济走势、经济结构转型的方向、国家经济与产业政策导向及改革进程和经济
周期调整的深入研究,采用价值理念与成长理念相结合的方法来对行业进行筛选。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基金依据约定的投资范围,通过定
量筛选和基本面分析,挑选出优质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提
下,争取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
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本基金将视情况积极参与港股通标的证券投资。本基金将精选具有健康的商业
模式、领先的行业竞争优势、良好的公司治理、广阔的发展空间、估值合理的港股
通标的证券纳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资产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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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于港股通标的证券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证券,基金资产并非必
然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证券。
四、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基金份额,其中,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包括股票指数基金)、
权益类混合型基金(指基金合同中约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以上或者
最近四个季度披露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
合型基金)占比合计为基金资产的60%-95%;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
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
股票资产的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
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
他基金中基金;
(6)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
只基金不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
露的规模为准;
(7)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
(8)本基金不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9)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
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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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20)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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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5)、(6)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项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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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5%+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20%+恒生指数收益率×5%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于2005年4月8日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沪深300指数编制的目标
是反映中国证券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和运行状况,并能够作为投资业绩的评价
标准,为指数化投资和指数衍生产品创新提供基础条件。
中证综合债指数选取在沪深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上市的BBB及以上、且剩余期
限1个月及以上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债券作为成份券,能够较好地反映我国
债券市场的整体表现,适合作为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 家上市股
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
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在考虑了基金组合的投资标的以及市场上各个指数的编
制方法和历史情况后,本基金管理人选定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沪深300指数收
益率与恒生指数收益率的加权平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准确反映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便于基金管理人合理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相关数据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
改指数名称,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基金
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本基金的预期风险
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汇率风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港股通ETF价格较大波动
的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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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持有人的利益;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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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基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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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份额、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
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
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
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
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
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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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②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
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ETF 基金,按所投资 ETF 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③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④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
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
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
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
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
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进行估值存在
不公允时,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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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③流通受限的股票,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
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
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
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
全价,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股票,涉及相关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汇率来源详见招募说明书。估值计算中涉及
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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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
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某一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 T+2 日内计算。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在 T+3 日内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内对估值
日的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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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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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停营业时;
产价值时;
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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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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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
按原基金份额锁定,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
投资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与原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相同;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份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提下,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
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
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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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
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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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产中列支的除外;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60%年费率
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收取
本基金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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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5%年费率
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收取
本基金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费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 0.40%。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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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金财产的损失;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
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招募说明
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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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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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
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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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
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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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
的3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3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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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
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基金的份
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所;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人发生变动;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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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日、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情形的;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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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
件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投资于其他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一是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二是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
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管理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
方法并举例说明;三是持有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四是本基金投资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二)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三)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
的变动情况。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五)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
的相关情况。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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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产价值时;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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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
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
被拒绝。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
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中规定。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
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
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
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人保泰和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
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
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特定
资产处置进展情况,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
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
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
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
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将
在每次处置变现后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账户
资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
账户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人保泰和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
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
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
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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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
及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
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
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
金可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债券、票据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
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
而影响基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票据发行主体、存款银行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能产生
的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
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
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公司经营
不善,其股票、债券价格可能下跌,其偿债能力也会受到影响,或者能够用于分配
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
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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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
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收益而
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股票、债券
或其他资产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
受到不利影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
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当本基金发生大
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投资者应注意本基
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
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
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净
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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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
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
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管理风险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双重收费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全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时,存在本基金与被投资基金各类基金费用的双重收取情况,相较于其他基
金产品存在额外增加投资者投资成本的风险。
(2)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晚的风险
基金赎回的资金交收效率慢于基础证券市场交易的证券,本基金须待其所持证
券投资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后方可进行划款,因此本基金赎回款实际到达投资者账
户的时间可能晚于普通证券投资基金,存在对投资者资金安排造成影响的风险。
(3)估值、净值披露时间较晚的风险
基金估值、净值披露的效率慢于所持基础证券市场的证券,本基金须待其所持
证券投资基金的净值披露后方可进行估值,因此本基金的估值和净值披露时间晚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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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证券投资基金。
(4)流通受限基金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本基金可能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
受限基金。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基金将面临所投资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因此可能在
本基金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无法卖出所持有的流通受限基金,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
(5)商品基金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商品基金,因此将间接承担商品基金可能面临的商品价格波动
风险、投资商品期货合约的风险、盯市风险等商品投资风险。
(6)投资QDII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QDII基金,主要存在如下风险:①QDII基金主要投资境外市
场,因此本基金投资QDII基金时,将间接承担境外市场波动以及汇率波动的风险;
②按照目前的业务规则,QDII基金的赎回款项将在T+10内进行支付(T为赎回申
请日),晚于普通境内基金的支付时间。因此,可能存在QDII基金赎回款到帐时
间较晚,本基金无法及时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③由于投资QDII基金,正
常情况下,本基金将于T+2日(T日为开放日)对T日的基金资产净值进行估值,
T+3日对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于T+4日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这将导致投资者承担更
长时间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
(7)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特有风险
REITs”)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营
管理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
公募REITs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
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
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
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
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
此外,公募REITs可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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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法律法规申请在交易所上市,在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将根据相关交易规则确定
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可能受诸多因素影响;此外,公募REITs还将按照相关业
务规则、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估值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由于基金份额交易
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形成机制以及影响因素不同,存在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相对于
基金份额净值折溢价的风险。
市场交易,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此外,公募REITs持有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
券全部份额,如发生特殊情况需要处置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可能会由于基础
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流动性较弱而带来损失(如证券不能卖出或贬值出售等)。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通过项目公司持有的基础设施资产可能会存在无法处
置及变现的风险。
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
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
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金收益;
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相
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
值波动等。
REITs;公募REITs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运营管理机构可能持有或为其他同类型的基
础设施项目提供运营管理服务;公募REITs原始权益人也可能持有或管理其他同
类型的基础设施项目等。由于上述情况,公募REITs的关联方可能与公募REITs存
在一定的利益冲突。
测算收益期、测算未来收益、确定报酬率或者资本化率,并将未来收益折现为现
值。由于基础设施资产的评估值是基于相关假设条件测算得到的,估值技术和信
息的局限性导致基础设施资产的评估值并不代表对基础设施资产真实的公允价值,
也不构成未来可交易价格的保证。在基础设施项目出售的过程中,可能出现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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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低于估值的情形,对基金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资于利率债、AAA级信用债、货币市场工具的比例不超过20%,因此也面临证券市场
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主要为债券投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收益率
曲线风险、利差风险、市场供需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终止上市情形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8)上市基金二级市场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二级市场进行ETF、LOF、封闭式基金的买卖交易,由此可能面临
交易量不足所引起的流动性风险、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之间的折溢价风险以及
被投资基金暂停交易或退市的风险等。
(9)被投资基金的运作风险
具体包括基金投资风格漂移风险、基金经理变更风险、基金实际运作风险以及
基金产品设计开发创新风险等。此外,封闭式基金到期转为开放式基金、基金清算、
基金合并等事件也会带来风险。虽然本基金管理人将会从基金风格、投资能力、管
理团队、实际运作情况等多方面精选基金投资品种,但无法完全规避基金运作风险。
(10)因所持基金导致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持有的相当比例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本
基金资产净值;或者由于本基金持有的相当比例的基金份额拒绝或暂停赎回、暂停
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延期办理赎回、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或其他可能对本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形,本基金可能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
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
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
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
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
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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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
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
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
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
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
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由于流通受限证券存在一定期限的锁定期,存在着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因基金
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存在着无法卖出
的风险,给基金总体投资组合带来流动性冲击。
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港
股通标的证券,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
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特有风险
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对香港证券市场有所了解。以上情形
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究分析报告的观点、异常交易情形等原因引起股价较大波动。此外,港股市场实
行T+0回转交易机制,且个股涨跌幅不设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
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更
为剧烈的股价波动,由此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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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市场流动性较差等风险,若本基金投资中小市值股票,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可
能增加。
股票价格低,可能存在大比例折价供股或配股、频繁分拆合并股份的行为,投资
者持有的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可能发生大幅变化,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
险。
股股票可能出现长时间停牌现象,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退市整理等安排,相关股票存在直接退市的风险。港股股票一旦退市,本基金将
面临无法继续通过港股通买卖相关股票的风险。此外,港股通股票退市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香港结算继续为本基金提供的退市股票名义持有
人服务可能会受限。以上情况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安排上存在差异,香港证券市场的交收期为T+2日,卖出资金回到本基金人民币账
户的周期比内地证券市场要长,此外港股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等
发生延迟交易。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
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带来流动性风险。
(2)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特有风险
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
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
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
间接的影响。
票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股票名单会动态调整。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股票,
自调整之日起,本基金将不得再行买入。以上情形可能对本基金带来不利影响。
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
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通标的证券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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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
股通标的证券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港股通交易存在每日额度限制,本基金可能面临每日额度不足而交易失败的风险。
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
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形时,香港证券市场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
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
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人民币支付,本基金承担港币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同
时,由于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
于最终结算汇率,最终结算汇率为相关机构日终确定的数值。此外,若因汇率大幅
波动等原因,可能会导致本基金的账户透支风险。因此,本基金面临汇率波动的不
确定性风险,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风险。
业务规则,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港股通标的证券的买卖申报可能受到价格限制。
此外,对于适用收市竞价交易的港股通标的证券,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的买卖申报也
将受到价格限制。以上情形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市场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
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
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
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
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
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风险;另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因结算
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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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结算
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本基金权益受损;
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3)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风险外,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
港股通标的证券,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人可能无法进行申购与赎回;
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
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
情形,本基金可能发生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可能
影响投资人的申购以及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4)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
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证券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证券,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证券。
(5)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港股通ETF,可能出现因港股通ETF跟踪标的指数成
份证券大幅波动、流动性不佳、受有关场外结构化产品影响、交易异常情形等原因
而引起价格较大波动、折溢价率和跟踪误差偏离合理区间等情形,从而导致本基金
所持投资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本基金对于认购/申购/转换转入的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
对于持有未满三个月的基金份额赎回/转换转出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确认。因
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持有期未届满无法赎回基金份额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五)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
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
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
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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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
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
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
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
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者在购买本基金
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其他风险
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动化程度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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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效后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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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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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16)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业务;
人保泰和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7)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直接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本基金持有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无需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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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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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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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
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
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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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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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除外;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规则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
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直接参与所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
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基
金管理人直接参与本基金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被投资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无需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召开事由
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更换为本基金管理人控股设立的基金管理
公司除外);
(3)更换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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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
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增加、减少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
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
规则;
(7)履行相关程序后,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
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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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管理人召集。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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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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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
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
通知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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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更换为本基金管理人控股设
立的基金管理公司除外)、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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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人保泰和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金份额10%以上(含10%);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人保泰和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
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
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
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
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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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分配;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
按原基金份额锁定,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
投资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与原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相同;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份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提下,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
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
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和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
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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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产中列支的除外;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60%年费率计
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收取
本基金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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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15%年费率计
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收取
本基金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费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40%。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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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金财产的损失;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
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招募说明
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包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证券(包括股票和ETF)、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次级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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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基金份额,其中,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
(包括股票指数基金)、权益类混合型基金(指基金合同中约定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60%以上或者最近四个季度披露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占比合计为基金资产的60%-95%;本基金
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
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
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
集基金份额,其中,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包括股票指数基金)、权
益类混合型基金(指基金合同中约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以上或者最
近四个季度披露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
型基金)占比合计为基金资产的60%-95%;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
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
票资产的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
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4)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
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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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持有其
他基金中基金;
(6)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
单只基金不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
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7)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
(8)本基金不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9)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
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1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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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20)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5)、(6)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项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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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布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基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T+2日内计算。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在T+3日内公告。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内对估值日
的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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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
的3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3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效后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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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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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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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0层、21层、22层、25层
法定代表人:黄本尧
成立时间:2003年7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机审2003131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107号
经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相
关的咨询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
理业务
注册资本:12980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存续期间:不约定期限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成立日期:2007 年 1 月 22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83.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人保泰和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包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证券(包括股票和ETF)、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次级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基金份额,其中,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
(包括股票指数基金)、权益类混合型基金(指基金合同中约定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60%以上或者最近四个季度披露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占比合计为基金资产的60%-95%;本基金
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
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
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
集基金份额,其中,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包括股票指数基金)、权
益类混合型基金(指基金合同中约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以上或者最
人保泰和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近四个季度披露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
型基金)占比合计为基金资产的60%-95%;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
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
票资产的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
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4)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
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
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持有其
他基金中基金;
(6)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
单只基金不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
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7)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
(8)本基金不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9)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
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1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人保泰和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5)、(6)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项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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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
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
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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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
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在基金投资存款之前及时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存款银行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中的权
利义务,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
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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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
例控制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
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
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
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
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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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
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
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
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
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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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五)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不
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基金托管人开展客
户及受益人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及受益人资料。对具
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基金托管人有权按照反洗钱和反恐怖
融资监管要求和内部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
完成委托人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
的工作。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
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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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投资所需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
有到达基金银行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
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
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
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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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
和运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
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备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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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别,
不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
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
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
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
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②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
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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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ETF 基金,按所投资 ETF 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③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④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
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
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
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
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
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进行估值存在
不公允时,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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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流通受限的股票,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
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
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
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
全价,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股票,涉及相关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汇率来源详见招募说明书。估值计算中涉及
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
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
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人保泰和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
(二)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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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人保泰和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停营业时;
产价值时;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
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
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
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2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公告。如
果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经盖章后,以约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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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及时书面或以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
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上述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
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信息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
信息。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
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
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并对相关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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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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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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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服务项
目: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本基金份额或本年度内发生本基金交易的投资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对账单。
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留有完整联系地址的本季度内发生本
基金交易的投资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对账单。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
内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且本月内发生本基金交易或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以电
子邮件形式寄送对账单。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
配所得的红利将按照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基金份额,并免
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
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策略分析报告以及
基金经理交流等服务。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等,
可拨打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20-7999。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诉栏目、自动语音留
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六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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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24小时之内做出回应。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
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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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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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
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
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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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人保泰和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
金(FOF)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人保泰和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
金合同》
(三)《人保泰和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
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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